如何處理才能降低個人所得稅?
公司新招的營銷總監(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只拿業務合同額*百分之20(含營銷費用),不在公司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這個我們要如何處理?全部工資收入那個稅太高了,如何進行個稅處理才能降低稅負。
解答:
按照描述,貴公司的營銷總監取得合同額20%的提成(含營銷費用),但是不在公司報銷其他任何費用,雙方這個協議實際上已經構成了“承包經營”,即貴公司將營銷事務承包給了該營銷總監。
依照稅法規定,該營銷總監取得的報酬,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應該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于“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應由經營收入減去經營支出得出,如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一樣,但是個人承包經營多數是無法建立完整而完善的賬簿等,按照現有稅法規定,沒有建立賬簿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經營所得”不再個人所得稅扣繳范圍內,因此,您們企業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規定: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因此,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應提醒營銷總監個人先到稅務局去辦理承包者經營個人的臨時稅務登記或按照當地主管稅務局要求辦理稅務登記,有主管稅務局確定是核定征收還是查賬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稅務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預繳期限按時預繳,年度終了按規定進行年度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