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朋友電話,說公司(一般納稅人)打算錄制一期線上收費的視頻類財稅課程,咨詢這類業務如何納稅?此課程只允許線上觀看,不允許下載到本地端,不可以轉載或售賣等。努力思考了一下,和此業務最接近的有幾種情形:1)音像制品;2)特許權使用費;3)廣播影視(作品)播映服務;4)非學歷教育-培訓。個人查閱了一些規定,并咨詢了幾位好友,經粗淺的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本文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或不當之處,敬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
1、音像制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對音像制品的界定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個人粗淺理解:朋友公司的線上課程無實物形態的載體,更不是正式出版,第一pass掉。
2、廣播影視播映服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規定: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個人粗淺理解:樸素的感覺是電影、作品等具有很強的觀賞性質,而財稅課程說具備觀賞性質,真的有點難為情,甚至膈應。
3、特許權使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筆者并未在增值稅相關文件中查詢到特許權的具體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中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涵蓋的內容做了界定: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在企業所得稅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個人粗淺理解:朋友公司線上課程僅支持觀看和學習,不能下載、轉載或轉賣,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范疇。
4、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個人粗淺理解:1)提供服務者的意圖是培訓,服務接受者的目的是學習;2)展現形式由線下更迭到了線上。整體的業務實質還是教與學,基本場景和教育過程雷同。應比照“財稅〔2016〕68號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p>